陳鑫語錄66-身心十二要11

十一、神
神者,精氣發生於外,而無難澀之弊之靈氣也。天地間無論何物,精神足, 則神情自足。在人雖存乎官骸之中,實溢官骸之外。大約心、手、眼俱到有神, 無神則死煞不活,不足動人。
神之在人,不止於眼,而要于眼則易見。故打拳之時,眼不可邪視,必隨手往還。如打攬擦衣,眼隨右手指而行,攬擦衣手到頭,眼亦到頭,注於中指角上,不可他視。眼注于此,則滿身精神皆注於此。如此,則攬擦衣全著俱有精神。神聚故也。打單鞭,眼注左手發端處,隨住左手徐徐而行,至單鞭打完,眼即注於中指角上,不可妄動。打披身捶,眼注於後腳尖,打肘底看拳以及小擒拿。眼注於肘底拳上。打斜行拗步,右手在前,眼著於右手。打抱頭推山,兩手雖俱在前,而以右手爲主,眼雖並注,而注於右手居多。打指襠捶,眼注於下。打下步跨虎,眼注於上。打演手捶,眼注於前,打回首捶,眼注於後。
大抵上下四旁,某處當令。則眼神注於某處。此是大規矩。亦有神注欲此,而意反在於彼者。此正所謂大將軍八面威風。必眼光四射而後威風八面,處處有神也。
打拳之道,本無此勢,而創成此勢,此即自無自有,何其神也,而況神乎 其神,何莫非太極陰陽之所發而運者乎。拳至此,已入室矣。動靜緩急,運轉 隨心,何患滯澀而無神情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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